第259章 蜂窝煤259(1 / 2)

看到从不远处快步低头而过的“隶”,相比于骊山工地中所见,此处的劳动者显得精神奕奕、意气风发,他们的生命力和对自由的憧憬在这里似乎有了全新的面貌与活力。

事实确实如此,相比于之前生死未卜、生活捉襟见肘的状态,工业园区内的这份工作虽辛苦,但也算是稳定。更重要的是,这里每天的配给比原来要充足得多,工人们的日薪更是从之前的每日六个铜钱翻倍至十个铜钱。

更加令人兴奋的是,公子扶苏颁布的政策:工作满五年后,工人可以自由选择返回故乡,以新编户籍的身份重新成为农田耕耘者;或选择继续留在此处工作,日薪提升至十五个铜钱,并享有公共饮食补贴!

这一政策一经提出,囚犯间迅速达成了共识,哪个笨蛋会选择回到故乡,去当一个普通农夫?

对此,公子扶苏感到十分欣慰。工业化最缺少的东西是什么?

显然,答案指向是人类!它急需大量的劳力投入到这规模庞大的工作中,将劳动力分解为一个又一个组件,推动着那无尽巨大的机器向前运转。毫不夸张,如果没有英国那引发「羊吃了自己人」的大规模驱逐行动,没有将其大批农民解放出传统农作,使之转型为自我经营的自由劳动阶层,英国的工业化恐怕无法在如此扎实的前提下展开。

工业化的粗犷之处就在于,只需持续不断地将受过教育、愿意为社会贡献自身能力的人士投入进来,回报便是丰厚且巨大的。工业化部门的细分程度越深,对于人力的需求也就呈指数式扩张。

就在他刚来到这个时代时,对凭个人之力推动秦国走完向工业化的进程,内心充满忧虑,然而随着深入理解父亲的记忆,在咸阳这座图书馆废寝忘食的多个昼夜后,他的自信被激发了出来。面对着搞工业化的大秦,他确信自己能办到。因为,矿产和土地需求对于他已经不是问题。

地下的财富自然不必多说,自从周朝以来就由朝廷独享铁矿等资源的开采。至于土地,情况则完全不同了。自战国以来,通过商鞅变法奠定了秦国国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,并逐渐排除了后续诸如汉代乃至明清地主庄园式的经济模式。为奖励战功和激励农业发展,实施的二十等爵位制度中包含了继承等级递降的规定——这意味着贵族们的传承并不影响普通人的机会。同时,对普通农民所给予的土地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,不允许买卖。始皇帝的举措更加直接,将各地的富豪连同其所属土地一起迁入咸阳,直接赋予普通人新的土地权属。这些措施共同向天下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——秦统一全国后并未允许土地私有化,所有田地都是属于国家。然而,在土地私有权盛行的地方,这种做法必然引发了反对,尤其是面对那些大贵族和大地主,可能是另一个促使他们“随秦而迁”重要原因……而国有制也导致了大秦内部经济的矛盾复杂,但这不妨笑谈,毕竟时代差异使得事物呈现出迥然的面目。

公元前34

在秦国统一天下的前夕,东面六个强国伴随着商贾与工业的蓬勃兴起,涌现出了众多遍布各地的重要经济城市。

深受关注的城市包括燕国境内的涿、蓟,赵国的核心城址邯郸;魏国内的重镇温与轵;韩国的大梁;齐境中的临淄;楚地则有着名的宛丘;郑地的所在地为阳翟,以及在中原地域中举足轻重的洛阳和巩。这些建筑不仅繁荣,而且还名声赫赫,被誉为全国最富饶的城市。

正如同没有大秦的干预......

当扶苏上交了一宗由“人头税”所积聚起来的财富时——这便是秦帝国所实施的“口算之法”。此税收是专门针对未被军役征用的女性、商人、手工艺者所制定的。它起源于商鞅推行的改革计划。根据秦律规定,凡在十五至五十六岁之间、不从事军旅事务的个体每年需交付一“算”,金额设定为一百二十钱,资金主要用于军需物资的采购。

反观,若家中有两名以上成年男性而不加以分割财产,则会被征收二倍的税额。对商人及奴隶而言,税率更是翻倍,前者的政策意在于打击工商经济势力的增长,而后者的意图则在于打击个人持有奴隶的行为。

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此税金均采用秦国官方认可货币—「半两」作为支付单位进行征收。

此次,尽管扶苏在视察的蓝田工业园区是由“口算之法”的税款支持建立而成,从一定层面上看,这种税收的确是一种“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”的实践方式。

因为此项目旨在提炼铸造成熟的新式农业器具,如新的犁等农事工具。同时,在整个大秦国的范围里,铁质的农业生产工具由设有的工室全权管理,农民可以在农忙时节免费借用。损坏了工具的情况只涉及简单地报告情况即可,不需要追加任何附加的制裁。

现今的土地制度为国有的模式、主导着主要的经济领域,并在此基础上加入了明确标记工匠名字的措施(物勒工名)及其分工清晰的生产线模式。上述制度使得扶苏有了一个“置身于人民合作社时期的错觉”,同时也更加坚定了他的观念——认为在秦国实现工业化的可能性。

故当在定制此处囚犯的福利规范时,尽管遭受了前冯去疾、御史冯劫、礼宾官顿弱、廷尉姚贾等众多年长的高阶官员们的强烈反对和不满。然而,为了实验的成功以及积累更多相关数据、并培养起拥有实践经验的专业员工以支撑多点发展的策略,扶苏仍然坚守着他的理想与信念。

为对抗冯去疾的间接施压手段——即故意推选大量本应由处理的政书,集中递交尚书部门,并最终交付给扶苏亲自主裁的举措,扶苏的回应分为以下两点:

一部分的政文将分流至另一对应的办公场所处理,确保其职责划分清晰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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